发布时间:2019-09-08 16:24
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费用税前扣除
保险企业办理手续费和手续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如下:
一、保险企业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手续费和手续费,扣除提取保险费等后,不得超过当年保费总收入的18%(包括本金),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其他手续费的扣除,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至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减少(财税〔2009〕29号)。保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手续费、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佣金、转销的账户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佣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税前扣除政策和保险公司委员会第六条同时废止。
2018年度保险公司年度结算和支付,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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