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9 11:29
股东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该公司的业务政策及投资计划;
2.董事的选举及更换及董事薪酬的厘定;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核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作出决议;
9.对公司债券发行决议;
10.股东对股东以外的人的出资转让作出决议;
11.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决议;
12.修订公司章程细则。
除非公司法另有规定,股东大会的程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应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代表1/10以上的表决权,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股东会召开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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